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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科研成果权益改革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35  添加时间:2017-12-30 05:22
关于科研人员兼职和离岗创业开展科技创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转移,推动我院人才培养、流动和分类管理机制创新,激发科研人员工作热情,促进种业科研人才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河南省农业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兼职或者离岗创业科研人员指目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鼓励本院科研人员兼职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申请,经院批准,到种子企业[在河南省内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工商登记(下同)]兼职从事科研育种工作,或经院指派到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高校、企业等单位兼职从事相关的科研活动、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离岗创业指个人申请,经院批准,脱离我院工作,到涉农企业从事科研创新和转化工作,或自主创办企业。
    第四条  兼职和离岗创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院的规章制度,不得侵害本院经济技术权益,损害本院经济利益。所有兼职和离岗创业人员在活动中应遵守本院有关信息保密纪律的要求,切实维护院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兼职

    第五条
  允许科研人员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并获得合法收入。科研人员兼职采取分类管理的方式,院正职领导不得到企业兼职,院副职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党委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一个,但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本院内设机构科室及研究所的科级、副科级干部,经本院批准可在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院,由本院按照上缴数额的50%奖励本人。
    第六条  未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院批准,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技人员开展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救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七条  科研人员从事兼职活动必须办理兼职审批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本人向所在单位递交申请,主要对本人兼职意向、工作计划、服务企业情况等相关事项进行说明,经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院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核研究。院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兼职申请及申请人承担的科研项目、掌握科研资料等进行审核评估,提出初步意见报院领导班子研究批准。
    3、公示。实行科技人员兼职公示制度,批准兼职的须在本单位和单位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
    4、签订承诺书。院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院领导班子研究意见,组织兼职人员签订承诺书,明确兼职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等事项。
    5、备案。院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兼职人员申请、承诺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等存档备案。
    第八条  兼职人员须与本院和兼职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服务期限、成果权益分配比例、薪酬标准等。兼职人员职务发生变动时,应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进行兼职管理,如有按规定不得兼任的职务,应在3个月内辞去。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兼职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科研人员从事兼职活动,以履行好本职岗位职责为前提,完不成本职工作不允许从事兼职活动。兼职人员应科学合理安排好工作时间,避免日常工作与兼职工作发生时间冲突,相互影响。兼职人员应制定出详细的兼职工作计划报分管上级领导批准,外出兼职应并按照考勤制度办理手续。
    第十条  到企业兼职的人员与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报奖评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可按规定参加成果权益分配。

第三章 离岗创业

    第十一条 离岗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科研人员有关人事管理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离岗创业人员经本院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
    2、离岗创业人员与本院签订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工作待遇、社会保险、科研成果权益分配等双方权利义务及争议处理方式等事项。
    3、离岗创业期间,本院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4、离岗创业期间,年度考核由原单位根据所在企业出具的鉴定和评价意见进行,必要时也可到所在企业深入考核。除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外,一般定为合格或以上等次,正常调整档案工资。
    5、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其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6、离岗创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中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负担,可委托本院代扣代缴;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按原渠道缴纳。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与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时间计入在院工作年限并连续计算工龄。
    7、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本人要求返回本院工作的,原聘用合同恢复履行(离岗创业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除外)。
    8、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本人要求与院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未提前与单位沟通协商且期满不按时返回的,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按规定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二条  科研人员申请离岗创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本人向所在研究所递交书面申请,主要对本人意向、创业计划、企业情况等相关事项进行说明,研究所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院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核研究。院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离岗创业申请及申请人承担的科研项目、掌握的科研资料等进行审核评估,提出初步意见报院领导班子研究批准。
    3、签订协议。申请人向所在研究所进行科研工作移交后,院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院领导班子研究意见,组织离岗创业人员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的权利义务、争议处理方式等事项。
    4、备案。协议签订后,院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离岗创业人员申请、人员基本情况、单位书面决定及离岗创业项目说明等有关材料报市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离岗创业人员创业期间或期满需要返回本院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本人提前30日向院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院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其在兼职期间进行初步评估,并向院里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核研究。院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了解申请人离岗创业期间工作表现、业绩等情况,并审核离岗创业人员与企业、项目脱离关系的证明材料后,经院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及时为其安排工作。
    3、签订聘用合同。返岗人员与本院续签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4、备案。院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返岗人员岗位聘用情况报市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离岗创业其他事项及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管理岗位职务的,应先辞去管理岗位职务,再申请离岗创业。
    2、离岗创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本院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3、公示。实行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公示制度,批准离岗创业的须在本单位和单位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
    4、离岗创业人员返回本院工作时,如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无空缺,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
    5、院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为离岗创业人员办理离岗备案或岗位聘用备案手续。
    6、院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离岗创业人员的指导、管理和服务,拓展创新创业渠道,为其离岗创业提供必要支持。离岗创业人员要自觉服从单位的管理和考核,及时向单位报告创业情况和履行约定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河南省农业厅、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印发的《关于开展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农办﹝2016﹞40号)、河南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河南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豫人社事业﹝2016﹞38号)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31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院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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